举报指南
举报方式

来信来访:凤庆县纪委监察委信访举报室 邮编:675900
举报电话:(0883) 4212657
网上举报:www.fqlz.gov.cn www.12388.gov.cn
【县纪委廉政账户】此账户专门用于接收违反规定或者因各种原因未能拒绝而收受上缴的礼金,户名:中共凤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账号:5800003301115012 开户行:农村信用社凤庆联社。凡违反规定或者因各种原因未能拒绝而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也可直接将收受的现金存入廉政账户),主动退出非法所得者将依纪依法从宽处理。

             凤庆县纪委监察委信访举报指南

一、信访举报渠道

1.信访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当面或网上举报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2.来信地址:凤庆县纪委信访室(凤庆县监察委举报中心),邮编:675900

3.信访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4.凤庆县纪委监察委信访举报室电话:0883-4212657

5.举报网址:凤庆纪检监察网:www.fqlz.gov.cn

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以下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促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3.对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4.对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

三、信访举报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办法

信息反映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转交承办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处理。

交办督办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移送承办 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

直接核实 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

信访监督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四、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1.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2.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信访秩序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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