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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三项举措探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5年以来,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党内监督,“三项措施”探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加强提醒监督,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监督无处不在。加强日常谈话提醒,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纪委全会上述廉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县纪委常委、纪工委书记分别约谈乡镇和部门党政负责人256名,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党员干部操办婚庆等事宜开展事前廉政提醒谈话等制度。开展定期纪律作风巡查,每个季度确定一个专题,抽派五个巡查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执行“八项规定”、纪律审查情况等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开展监督谈话。实施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常态化,做到每月必查、逢节必查,并在每个节点下发通知重申纪律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对上班时间无人在岗的13个单位发出《函询通知书》。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苗头性的问题,运用信访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提醒帮助,通过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22件。二是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使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2015年以来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等问题的党员干部给予党政纪轻处分的51人,占违纪总数的72.8%;突出用好《云南省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坚持“一案双查”,2015年共问责党员领导干部20人,用问责倒逼“两个责任”和“四种形态”落到实处,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三是突出执纪审查重点,加大严重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十八大后“三类人员”为重点,抓好监督执纪问责,严惩极少数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人员。2015年以来,在纪律审查中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的11人,占15.7%;因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被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的有8人,占总数的11.4%。通过对极少数严重违纪的作出重处分,教育和挽救大批党员干部;通过依纪依法严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人员,对“大多数”党员干部起到警示、遏制和震慑作用。 (党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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