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18名党员干部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受党纪政务处分
“我在明知张某某并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还将摩托车借给他驾驶,最终受到严惩。作为村里的综治员,不应该明知故犯,今后一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2018年5月,郭大寨乡大立色村综治员张国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在接受处分决定时,他懊恼的说。
“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法律意识淡薄,尤其是党员干部无证驾驶、酒驾、超载、准驾不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该县纪委监委案审室负责人表示。
凤庆县纪检监察机关强化与公检法等部门间的协调联系,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相关职能部门按月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018年以来,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18名党员干部进行党政纪处分,其中:教师、技术工人、村干部4人,农村党员14人。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之所以发生这些问题,主要还是党员干部对酒驾、无证驾驶、超载、准驾不符等问题的危害程度认识不深、自我要求不严。从根本上反映出党员干部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安全的重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顶风违纪,不严惩不足以强震慑”。该县纪委监委负责人说。(案管室 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