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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寨乡综治维稳信办主任李永德因滥用职权、贪污被双开


经查,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在郭大寨彝族白族乡集中清收超生、抢生、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费等工作期间,李永德时任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乡计生服务所所长,对具体收费工作负总责,使用其购买的普通二联单据进行收费,共计425848元。在收取后由李永德累计汇总上交到乡财政所。由于该款项未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致使该款上交后未能入正式财务账而游离于账外,导致该笔资金未能上缴国库,被截留形成小金库资金,用于乡政府搬迁征地补偿费、烤房群建设、乡政府食堂消费等各项支出,造成425848元公共资金流失。2009年至2010年4月期间,李永德继续负责郭大寨彝族白族乡计划生育工作(所长)并持续经手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经手开单、收费,用普通二联单据收取了共65800元社会抚养费,该款项未入正式财务账,既未上交乡政府财政部门,也未交公于单位,被其个人非法占有,直至案发前处于无人知晓状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凤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永德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永德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临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凤庆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李永德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案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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