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村党员违法违纪案引发的思考
2017年12月13日,洛党镇大兴村党员杨某某 、梅某某在工地吸食麻黄素,被凤庆县公安局洛党派出所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分别给予二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洛党镇纪委予以立案审查,并于2018年7月23日将处理意见报请凤庆县纪委批准,给予杨某某、梅某某开出党籍处分。
作为一名农村党员,本该遵纪守法,算好经济账、名誉账,带领群众抓好生产生活,勤劳致富。然而他们却无视法律法规,贪图一时的享乐,最终得到了什么?丢了党籍失了面子坏了身子赔了银子,实为不智之举!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党员的行为反映党的形象,人民群众认识党,不仅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认识,更主要是通过广大党员的一言一行来认识的。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作为党员,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小、知荣辱、知是非。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严格按照党的纪律和规矩行事,把严守纪律和严明规矩作为坚定的信念,作为一种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从一点一滴中强化规矩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不越轨,从严要求自己,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牢记自己身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坚持做到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严人之心严己,竖起一面旗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合格党员。(县纪委案审室 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