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
中共凤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凤庆县监察委员会下设派驻纪检监察组15个,具体机构和职能如下:
1.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县委办公室、县委政研室、县委党校、县妇联、团县委。
2.县纪委监委驻县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县人大机关、县档案馆、县总工会、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
3.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
4.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县政协机关、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工商联、县残联、县侨联。
5.县纪委监委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委办、县委党史研究室。
6.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社科联、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联。
7.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方民航发展办。
8.县纪委监委驻县住建局纪检组: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凤庆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9.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工信局。
10.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供销社。
11.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县农业农村局、县地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地震局、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
12.县纪委监委驻县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3.县纪委监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县公安局(含县森林公安局)。
14.县纪委监委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县人民检察院。
15.县纪委监委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县人民法院。
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含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强化政治监督。紧紧围绕监督这个第一职责,突出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根本属性,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派驻监督的首要任务。结合驻在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强化日常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着力强化日常监督,紧盯“关键少数”,掌握重点人和事,提高监督实效。监督驻在部门党组织认真完成巡视巡察整改任务。
(四)强化问责。加强对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巡察整改不力等方面问题,提出问责建议。经县纪委县监委同意,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限。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仔细梳理驻在部门所辖各类公职人员,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驻在部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县纪委县监委授权,负责审查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派驻纪检监察组只履行纪律检查和职务违法调查职责,不赋予讯问、搜查等职务犯罪调查权。
(六)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加强监察监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分析研判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建立反馈机制,通过制发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管干部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及时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
(七)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该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并向县纪委县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报告。其中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置。
(八)完善审查调查协调机制。派驻机构办理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案件,须向县纪委县监委报告。业务工作受所联系纪检监察室指导。
(九)承办县纪委县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派驻纪检监察组具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1.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委(组)会、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会、领导班子述责述廉会等工作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参加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
2.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和活动。
3.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事先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告知会议、活动的议题、议程和时间安排等基本内容,派驻纪检监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通报和沟通
1.及时向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讲话、文件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交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驻在部门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
3.定期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三)开展监督检查
1.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需要查阅、复制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以外部门和单位有关材料的,应当经县纪委县监委批准。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3.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就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4.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县纪委县监委决定。或经县纪委县监委批准,在立案后予以通报。
5.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监督约谈
1.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不定期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约谈,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履行好“一岗双责”。
2.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3.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一般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核实,不需要做出党政纪处分的,应当视情况对其谈话提醒或进行诫勉处理等。
(五)依纪依规履行的其他工作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