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要闻摘登
  3. 廉政要闻
  4. 正文

凤庆县制定出台《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纪律暂行规定》


近日,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纠正 “四风”突出问题,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我县制定出台了《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纪律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明确了适用人员范围和操办婚丧嫁娶等具体相关事宜。要求需要宴请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按干管权限在事前和事后分别进行报告。其中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分别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进行报告,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向所在乡镇、部门进行报告。操办婚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进行事前报告,操办结婚宴请后10日内进行事后报告;操办丧葬事宜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暂行规定要求党员、干部操办或参与操办婚丧等事宜,应做到九个严禁: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滥发请柬大操大办、不准借机敛财;严禁借婚丧等宴请事宜收受好处费、答谢费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严禁有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党政纪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个人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广泛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县纪委监察局 杨艳玲)
回到顶部
微信公众号